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综览
新闻动态
地亿风采
专题研究
分支机构
人才招聘
新闻动态  News
行业资讯
公司要闻
行业资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国务院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更新日期:2017-05-08  浏览:1972
2017-05-03 06:43: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

        新华社北京5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决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实行与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自《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征地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逐步过渡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补偿。2015年以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均已执行与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的补偿标准。

        为将此项政策法定化,《决定》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以及第二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合并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