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日前发文,明确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供地任务的区(县),原则上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北京市政府要求,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土地预审手续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积极推进各项用地手续办理;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商品住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北京市政府明确,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等其他经营性用地且不含有回迁安置房(定性为商品住房)的,按照“拆迁建设分离”原则,在项目用地征收完成后,进入土地市场公开进行交易。安置房中涉及的经适房、廉租房和符合条件的公租房建设项目,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其产权定性为参照经适房管理的,全部通过划拨方式供地。而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后腾退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平衡棚户区改造资金。